Taylor Swift在他的Blog上的表態:To Apple, Love Taylo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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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單的講,就是Taylor Swift嫌Apple Music的3個月免費試用期太長,而這段免費試用的期間,因為蘋果沒有向聽眾收取費用,所以當然「在這段期間」音樂提供者就不會有任何收入,而這段無收入的時間對音樂創作者非常傷,一季的時間沒有收入會扼殺音樂的創作......。
我不曉得他自己是在玩文字遊戲?還是他的思考真的掉進了這種牛角尖?擷取最有問題的段落來看:
This is about the producer who works tirelessly to innovate and create, just like the innovators and creators at Apple are pioneering in their field…but will not get paid for a quarter of a year’s worth of plays on his or her songs.
從這樣的文字來看,「a quarter of a year....」感覺真的會讓人心驚一下,但冷靜下來思考,這個「a quarter」真的有很長嗎?大家反而會被後面的「a year」給影響了吧!單純講「三個月」其實沒什麼,但是講成「一年有三個月」的說法,這時間感就不同了!因為這種說法,會讓人覺得這是「每年之中都有三個月會被xxxx」的週期行為。
但實際上,這種試用模式,真的是週期行為嗎?
而對於一般用戶的訂閱模式,一旦開始使用,通常都是以年在計算的訂閱壽命,甚至會用到服務掛點為止。而對於長達幾年的使用壽命來看,前面的免費試用月數,真的有那麼「關鍵」嗎?
若先把討論重心限縮在串流音樂這件事,或者說限縮在這次Apple Music的事件上,我只想好奇的提出一件事:若今天某音樂完全不提供試聽、完全不提供免費的放送(這邊的免費,是指聽眾可以從某些管道不需花費就能聽到該音樂),這樣真的會有人聽的到這音樂嗎?或者說,這樣真的會有人會去聽這音樂嗎?別忘了,對聽眾而言,電視節目上的打歌、免費電台的點播、或甚至Youtube上的MV播放,這些都是「免費」的。
考量到市場的潛規則,不夠紅的歌手,還得自己掏錢買時段,才能在節目上打歌。
而又為什麼要打歌?就是因為沒有人會對聽都沒聽過的歌曲掏錢啊!
以一個服務而言,到底這三個月的試用期,究竟是對音樂創作者的扼殺?還是無償的替音樂人推廣音樂?免費試用期的網路服務能吸引用戶習慣系統,強化服務對使用者的黏性,進而在固定的訂閱模式中讓大家(消費者、服務提供者、內容提供者)都取得自己想要的東西。
而以音樂而言,到底音樂追求的是什麼?我只知道,音樂人在乎的是自己的音樂能不能讓大家聽到,而商人會在乎自己的商品能不能賣到錢。
當Taylor Swift寫下這篇看似捍衛音樂創作者的公開信,實際上是不是一種傲慢呢?這些話是不是要夠紅才會講/能講的話呢?對不夠紅的音樂創作者,到底在Apple Music上上架是推廣還是剝削?
如果Taylor Swift真的如此深刻的認為需要收費,那又為何在Youtube上免費播放自己的最新MV?是因為有廣告收入?那為何卻要抵制同樣有廣告收入的Spotify?
他是菜鳥的時候,他有種完全不去打歌嗎?不到處打歌,會像現在一樣紅嗎?
撇開針對性的個案討論,巨觀的看整個產業狀況,我姑且歸納幾個事實:
- 網路服務有免費試用期,是目前商業模式的主流,也已經有服務從這模式中獲利。
- 對音樂訂閱服務的用戶而言,訂閱壽命都很長,試用期三個月或一個月,對總使用時間所佔比例都差不多的低。
- 有些歌手會一直持續創作數十載、有些歌手只發行一張專輯就消失。
- 真正的好歌們,傳唱的時間都遠遠超過三個月,不管是從美國告示牌排行、日本ORICON、又或者台灣KTV點唱排行都可以證明。
上面幾點,或許乍看之下有點跳,但只要試著把跳的地方補起來,應該就能體會我沒有明講的部分吧!
我自己認為,音樂、畫家、演員等這類藝術工作者,是需要天賦、也相當難能可貴的,而我自己也很崇拜這類工作者。只是到底今天Taylor Swift是用哪種身分寫下這封公開信?我想只有他自己知道。
講更難聽的,或許5年之後,這個名字搞不好就不會再被世人提起。賺夠了就神隱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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